私隐条款
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及私隐权政策
为方便客户获得合适的产品和服务,焯华贵金属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会利用客户的数据,为客户提供最佳之服务。然而,我们亦明白到客户对于其个人资料的使用非常关注。因此,本公司订立了以下守则,矢志承诺对客户的资料保密∶
1.无论任何时候,个人名义的客户均需要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数据」),以作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下之用途。有关客户的数据(或其他数据)可能用于以下用途∶
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进行信贷审查;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贷审查;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设计供客户使用之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向客户推广金融服务及相关产品;
厘定拖欠客户或客户拖欠之债务金额;
根据任何法例或规例之规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及
与任何前述部份有关之任何用途。
2.本公司持有之客户有关的数据(及其他数据)将会保密,但本公司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数据(及其他数据),而客户同意披露所有数据(及其他数据)亦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及数据之条件∶
任何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其业务运作之行政、信贷数据、债务追讨、电讯、计算机、缴款或其他服务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客户已有或拟与之进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
监管当局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
任何有责任为本公司保密之其他人士,包括本公司以内承诺保持此等资料机密之公司。
本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对客户之数据使用,须依据严格之内部安全标准、保密政策及适用法律。
我们约束雇员完全遵守该等标准、政策及法律。
除为了进行业务、遵守适用法律、保护免受欺诈或作出我们认为可能符合客户利益之产品及服务优惠外,我们不会将有关客户的数据分发予其他公司。我们亦可依据适用法律向监管当局及执法人员提供资料。
我们订立了极高标准,以保护客户的数据免受未经授权之更改或破坏。
3.本公司可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进行以下活动∶
将客户提供或有关客户之任何数据或其他数据,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之数据(或其他数据)进行配对、比较或交换,以作以下用途∶
信贷审查;
数据(或其他数据)核对;或
提出或核对数据(或其他数据),该等数据可能用于在任何时候采取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动;
将此等数据(或其他数据)转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论在香港以外处理、持有或使用此等数据(或其他数据))。
4.本公司拟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为此我们须取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客户注意:
本公司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由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以下服务及产品的类别可作推广∶
财务、金银投资及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
有关上文所述促销类别的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及
由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有关上文所述促销类别的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该等关联公司的名称)。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客户的数据作上述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邮件地址载于本政策第6条),以行使阁下拒绝参与直销活动的权利。
5.根据及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每位客户均有权∶
检查本公司是否持有有关客户之数据,及是否有权使用此等数据;
要求本公司更改有关客户之任何错误资料;及
确定本公司有关资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获知本公司持有有关客户之个人资料种类。
6.客户如欲查询数据或更正数据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数据的种类等数据,请随时致函∶ 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603室,焯华贵金属有限公司合规部收。
7.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数据索取查阅之申请收取合理费用。
8.在本公司,有关客户之数据只会用于进行本身业务的合法用途,以提供优质服务,及进行产品设计及优惠,从而显示我们明白客户及其需要。